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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用事实说话——申某某敲诈勒案(3)

作者:段宏坤  更新时间 : 2016-02-21  浏览量:1262

我们用事实说话——申某某敲诈勒案(3)


申秀成敲诈勒索案件小结

被告人申某某201410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公诉机关以其敲诈勒索12万元且是主犯提起公诉。被告人申某某的近亲属委托段宏坤、王梦丽作为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庭前多次会见被告人申某某并详细阅读了案卷材料,对本案有了进一步深入的了解。开庭过程中,辩护人段宏坤针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尖锐的质证,旁听席突然自发响起了热烈的掌声,甚至一度引发混乱,数名旁听人员被驱出法庭。各被告人家属及其全村村民对辩护人的质证意见高度认可,并且给予了极高的评价。辩论阶段,辩护人重点从土地所有权的归属、证人翟某某证言的不稳定性、受害人的过错、被告人积极主动退赃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获得受害人的谅解等从轻、减轻量刑的角度进行了精彩辩护。通过辩护人将近一年半的努力,该案件获得了令家属满意的结果,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623日作出了(2015)郊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申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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