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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宏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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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用事实说话——宋某某交通肇事案(1)

作者:段宏坤  更新时间 : 2016-02-19  浏览量:744




宋某某交通肇事案件小结

被告人宋某某2015年417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后投案自首,被潞城市公安局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潞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羁押于潞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的近亲属委托段宏坤、王梦丽作为其辩护人,为了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妥善处理本次案件,辩护人段宏坤、王梦丽多次会见被告人,一方面通过会见了解到被告人宋某某可能存在自首情节,属于法定的减轻情节;另一方面通过会见及时为被告人宋某某与家人针对赔偿事宜进行沟通。但庭前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某等人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未达成赔偿协议,庭审过程中辩护人主要从自首等量刑情节为被告人宋某某进行了辩护庭审结束后辩护人反复与法院进行沟通,由法院先后组织进行了三次调解调解过程中,辩护人段宏坤、王梦丽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分析了针对民事赔偿事宜调解与判决的区别,最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某答应民事赔偿调解结案,并为被告人宋某某出具谅解书。按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并有逃逸行为,应在三至四年确定量刑幅度,而辩护人重点从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以及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量刑上争取减轻,最终潞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潞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委托人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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